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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清丰县消防大队消防车辆购置招标公告

文章来源:军政采购网  时间:2019 年 3 月 13 日   阅读:641次


一、招标条件

清丰县消防大队消防车辆购置已经上级部门批准,资金为财政资金,资金已到位,采购人为清丰县消防大队,采购代理机构为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全国公开采购招标。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清丰县消防大队消防车辆购置

2.2采购内容:3吨水罐消防车1辆、5吨水吨水罐消防车1辆(详见招标文件)

2.3财金来源:财政资金

2.4采购预算:3吨水罐消防车170000元、5吨水吨水罐消防车460000元

2.5交货期: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

2.6质量要求:合格

2.7质保期:不少于1年并不低于国家及汽车制造厂家对质保期的相关规定

2.8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9标包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2.10需落实政策: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具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证书

3.2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6年度和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成立不足两年的从成立之日算起)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具备生产车辆的车间及设备资料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或资格证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8年以来任意6个月的缴纳税收凭据、社会保险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格式自拟)。

3.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和豫财购【2016】1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后】查询结果将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3.4投标产品必须经过国家强制认证(3C认证);经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取得合格检测报告。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四、招标文件获取:

4.1请供应商于2019年3月13日至2019 年3月19日登录《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濮阳市政府采购网》下载招标文件。

4.2本次项目如有变更或延期,补遗文件、变更事项将发布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濮阳市政府采购网》、《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采购人没有供应商任何信息,无法书面通知,请供应商自行查阅,并在指定网站直接下载采购补充文件,供应商应随时关注网站,如有遗漏后果自负。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壹万元整(¥10000.00元)

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公司基本帐户汇入指定的帐户内,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过期不到账的按无效标处理;   

保证金分配:供应商在完成转账后,登录《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管理系统》,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保证金分配。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保证金在银行之间划转所需要的时间,以确保其在截止时间之前到达指定账户,未完成保证金分配的按无效标处理。

备注:转账用途须注明项目名称

六、投标文件截至及开标信息:

1.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9年4月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开标地点):濮阳市。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助理

联系电话:010-877551151391133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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